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
    託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
    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
    ,得以戶籍謄本代之。
    二、委託人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者,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
    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證券經紀商
    並應以電話或函證等方式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三、證券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採曆年
    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
    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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