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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
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含員工紅利轉增資),除權
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
計算之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
,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
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後一日收盤價
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
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
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
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
金額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
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及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
金額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
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及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
盤價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
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四、遇前述各款均無法適用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由本
公司視當時情況,另訂之。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分配收益;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
,應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基準。
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股票,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本公司訂定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
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