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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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
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
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
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