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受
益憑證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