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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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
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依規
定不須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成交營業日成交
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依規定應先提
出一定比率辦理上市公開銷售者,依左列規定:
一、公開銷售開始日前已終止櫃檯買賣者,以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
幅度之參考基準。
二、公開銷售開始日以後始終止櫃檯買賣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成
交營業日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
準。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
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
,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