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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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價格之揭示,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或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
時揭示價格為基準延續二個升降單位為原則。但情況特殊時本司得視當
時買賣之價格及數量狀況決定之。
前項所稱前一日收盤價格,係指前一日之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前一日
無成交價格,採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但有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漲至或
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採該漲停或跌停之揭示價格。所稱當市最近一
次成交價格,在當市尚未成交前,採前一日收盤價格。遇有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時,則採各該項之參考基準
,所稱當時揭示價格,係指揭示時之成交價格,買進價格或賣出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