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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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
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深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將該信託基金改為開放
式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