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停止其買賣:
    一、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尚未確定者。
    二、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三、違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上市契約規定之義務者。
    四、經依前條規定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實施滿一年後
    仍未能改善其情況者,但自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起四年內,其重整計
    劃經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公司不在此限。
    五、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之公司,其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屆滿二
    年,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
    顯示其淨值仍為負數者。
    六、在本公司所在地設置證券過戶機構後予以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
    不辦過戶,並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七、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並檢送財務報告者。
    八、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買賣
    者。
    九、公司營運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者。
    十、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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