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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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自行設置或委託設置辦理有價證券過戶
機構,並應將過戶機構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暨過戶時必須加蓋在有
價證券上之印鑑式樣,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其變更時亦同。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
辦理完竣。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應依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