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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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
簽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
」之規定簽證。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之資料外,並得
採用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予以審定並分類。
前項上市審查準則,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
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
託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之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
作為上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所發行之受益憑證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