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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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
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
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及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
,其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所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或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以下均簡
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
,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
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
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