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2725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2條、第1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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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買賣之證券商,應填送申請書,簽具使用市場契約
,連同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
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業務章則、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
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五、各級業務人員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
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登記表,應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