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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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先暫停其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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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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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交割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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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中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形,連續達三個月,而未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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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其情節有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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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三、四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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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暫停買賣者,得就其暫停買賣之日數抵充其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買賣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