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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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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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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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製作不實之記錄及收付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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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在場外私相抵算或為對敲買賣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買賣非在本公司上市之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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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情形或違反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損害委託人之權益,經本公司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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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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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輔導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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