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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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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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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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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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每半營業年度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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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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