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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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超逾下午九時,暫停其交易至完成其輸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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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三條第七項或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之交割代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不可歸責之事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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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