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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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並簽蓋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期之背書章,並負移轉其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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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時,買方證券商得拒絕收受,其因而延誤交割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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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證券商對其受託買進之有價證券,有代理其委託人辦理過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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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委託人明示自行辦理過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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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權利瑕疵發生於交割之前者,買方證券商應對提出交割之證券商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