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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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以同一營業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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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部份,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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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成交之有價證券屬於融資融券部份,應由證券商依照「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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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融資融券結算資料須與證券金融事業對帳者,應於對帳無誤後併同其他結算資料輸入集中保管事業電腦主機外,並應編製彙總表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其完成輸入之時限,市場當日成交總金額在新臺幣五百億以內者,定為下午五時前,每增加二百億以內,遞延一小時,但不得逾下午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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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結算交割所須之報表除由本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列印外、證券金融事業、證券商應分別列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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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證券之買賣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並於成交當日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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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之買賣,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