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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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後,須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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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任意增減手續費,或以一部或全部付給委託人或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