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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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或賣出證券之價金,交付委託人,其未成交者,即時已收取之證券或價金返還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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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交付前項證券或價金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請委託人於有關憑證簽章,以清手續。如係委託他人簽章者,須檢附委任書以資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