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本公司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立即代辦交割手續。
  2. 證券經紀商依前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處理後應即向本公司申報並通知委託人。但同一帳戶、同一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得為相互抵繳處理,並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3. 本公司依據第一項證券經紀商之申報,即行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按照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本公司依據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案件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如發生委託人之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時,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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