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錯帳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支付經手費,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