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普通交割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於接受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星期六為上午十一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但其委託人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交易確認中,若遇兩地假日交錯、電信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情況,可資證明者,得延至下午五時,其有價證券買賣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割者,得延至下午六時。
  2. 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星期六為上午十一時前,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3.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提交賣出之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受託賣出,但委託人另提出相當擔保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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