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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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承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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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登記人員執行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佩帶本公司發給之登記證,接受委託買賣時,應依第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填具委託書並編號,依委託順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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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商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應製作買賣報告書,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