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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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者外,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經紀商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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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左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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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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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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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左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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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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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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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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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辦理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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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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