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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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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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託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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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者,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電話或函證等方式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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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採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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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