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1.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託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日期、委託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認定以本公司章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2. 二、委託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3. 三、證券經紀商對已訂有受託契約之委託人,得憑其委託辦理買賣證券。
    4. 四、委託人買賣證券,當面委託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以電話、IC卡委託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業務人員(擔任營業員職務者)負責填、印製委託書並由委託人於成交後交割時補行簽章;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
    5. 五、前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
    6. 六、證券經紀商接受未成年人委託買賣證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證券時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7. 七、證券經紀商接受法人委託買賣證券,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授權書。委託買賣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2. 委託人未能親自辦理前項規定事項者,應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交割憑單、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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