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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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受益憑證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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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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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