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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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依規定不須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成交營業日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依規定應先提出一定比率辦理上市公開銷售者,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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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銷售開始日前已終止櫃檯買賣者,以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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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銷售開始日以後始終止櫃檯買賣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成交營業日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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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