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分為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二種。
  2. 連續競價時,其價格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延續二個升降單位內,依左列原則決定:
    1. 一、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之價位。
    2. 二、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視當時買賣數量狀況決定其價位。
    3. 三、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時,採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
  3. 開盤或收盤得以集合競價方式為之,其價格依左列原則決定:
    1. 一、市價申報須全部滿足,但決定價格為漲停或跌停價格時,不在此限。
    2. 二、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3. 三、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須全部滿足。
  4. 合乎前項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開盤時採接近前一日收盤價格之單位,收盤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
  5. 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者,其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依電腦隨機排列順序採連續競價。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時,得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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