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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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價格之揭示,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或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為基準延續二個升降單位為原則。但情況特殊時本司得視當時買賣之價格及數量狀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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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前一日收盤價格,係指前一日之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前一日無成交價格,採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但有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採該漲停或跌停之揭示價格。所稱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在當市尚未成交前,採前一日收盤價格。遇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時,則採各該項之參考基準,所稱當時揭示價格,係指揭示時之成交價格,買進價格或賣出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