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2.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深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將該信託基金改為開放式者。
    3.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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