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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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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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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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深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將該信託基金改為開放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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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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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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