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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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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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情事,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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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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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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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有價證券經本公司予以停止買賣,滿一年後仍未能改善其情況者,或經本公司予以停止買賣屆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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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本公司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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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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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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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申請終止有價證券之上市,應依「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終止上市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