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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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原有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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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破產法之程序進行和解或聲請破產尚未經法院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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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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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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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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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正當理由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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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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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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