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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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有左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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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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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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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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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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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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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業務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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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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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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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售或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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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遭受重大災害,致部份或全部成品之減產或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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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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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有價證券樣張之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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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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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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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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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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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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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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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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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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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到前二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照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市公司登報公告,以充分提供公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