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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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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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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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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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檢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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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