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1. 一、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檢送董事會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及董事會議事錄等各二份。
    3. 三、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連同原議案內容、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會計師查帳報告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暨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名冊(列明股數)至少一千份,另附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之年報及股權分散表二份。
    4. 四、奉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5.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報表各二份。
    6.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