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自行設置或委託設置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機構,並應將過戶機構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暨過戶時必須加蓋在有價證券上之印鑑式樣,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其變更時亦同。
  2.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竣。
  3.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應依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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