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其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或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以下均簡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4.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5.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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