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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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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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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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