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4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登報公告之。
  2. 前項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公告報紙等,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關,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關。
  3.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並於股東常會承認後一週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五份函送本公司,本公司並以二份轉報主管機關。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4.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科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暨附表各一式三份,專業證券經紀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加附銀行存款明細表二份;專業證券經紀商於三、九兩月份並附銀行存款證明書及調節表各乙份,均於次月七日前送達本公司,設有分支機構者應附送分支機構部份。本公司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
  5. 證券商各項財務報告、月計表,本公司並以一份供公眾閱覽。
  6. 證券自營商應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應包括信託資金部份)二份,於次月七日前送達本公司。
  7.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以媒體申報者,其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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