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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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買賣之證券商,應填送申請書,簽具使用市場契約,連同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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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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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執照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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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業務章則、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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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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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業務人員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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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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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登記表,應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