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4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5年4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5)臺證交字第0646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第28條之1、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4月23 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臺財證(二)字第2287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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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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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