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51800 86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至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6947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申請:
    1.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二、公司法第 185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7項、第19條第1項、第29條第6項、第30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7條第 1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即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否准上市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1. 一、未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2. 二、經上市公司公開訊息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3. 三、本公司認為上市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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