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51800 86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至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6947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1.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4.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5.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6.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7.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1.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合併且消滅公司為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之未上市(櫃)公司,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2.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第七條第三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資者。
    8. 八、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2.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2.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3.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4.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5.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6.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七款、第四十款或第四十六款之事項者。但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不適用之。
    7.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3. 上巿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