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9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 87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第7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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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