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9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 87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第7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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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第二條之二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詢問內容逐項說明,並依下列各款規定期限內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特殊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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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接獲本公司詢問者,應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輸入該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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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營業日中午十二時至收盤前接獲本公司詢問者,應於該營業日收盤前輸入該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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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營業日收盤後接獲本公司詢問者,應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輸入該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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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得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公司書面查詢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未依規定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