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 87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第7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屬第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2.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3.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2. 二、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3.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條第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4. 前開重大訊息申報,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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