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 87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第7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2.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當日中午十二時。但於例假日或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後始發現者,應於發現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3. 三、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依該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3.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另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4.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 2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5.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1.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3.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4. 四、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5. 五、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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