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1001 4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2、第3條、第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759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處理程序所稱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1.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2. 二、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訊息情事者。
    3. 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4. 四、外國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5. 五、外國發行人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6. 六、外國發行人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變更者。
    7. 七、外國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8. 八、外國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9. 九、外國發行人、保管機構、存託憑證或第二上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10. 十、外國發行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旗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 十一、外國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第二上市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12. 十二、外國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13. 十三、外國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14.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董事會決議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者。
    15. 十五、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上市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16. 十六、外國發行人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者。
    17. 十七、外國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18.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行情者。
    19. 十九、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之變動。
    20. 二十、外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21.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2. 二十二、外國發行人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
    23. 二十三、外國發行人召開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日期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24. 二十四、外國發行人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
    25. 二十五、外國發行人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者。
    26. 二十六、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第二上市公司向其原上市交易所或監理機關提交之文件及資料,應同時提交本公司。
  3.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及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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